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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運行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更新、改造、修理、報廢、檢驗、安全評估、保險等費用。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自行管理電梯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委托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四)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轉移電梯使用權的,按照約定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的,出租、出借單位是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五條 因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擅自終止服務導致居民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缺失的,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所有權人未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且未自行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社區物業服務機構作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二)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取得電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并明確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日常安全管理職責,對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三)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真實有效的電梯使用標志、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
(五)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即時應答、配備的視頻監控設施有效運行;
(六)巡視電梯日常運行情況,并做好記錄;
(七)對配置的備用電源定期進行維護;
(八)確保安全管理人員規范保管廳門鑰匙、機房鑰匙和安全提示牌;
(九)在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檢驗、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時,協助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十)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學校、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
居民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移交。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電梯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學校、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援演練。
第十九條 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組織進行全面檢查,消除故障或者事故隱患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 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接到報警后五分鐘內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并趕赴現場,及時采取措施安撫被困人員,組織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第二十一條 下列電梯應當由持有電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操作:
(一)醫院病床電梯;
(二)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額定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電梯;
(三)其他需要由持有電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操作的電梯。
第二十二條 乘用電梯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遵守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
(二)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
(三)照管好攜帶的寵物;
(四)不得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五)不得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運送貨物時不得超載;
(六)不得采用強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七)不得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志、報警裝置等電梯部件、附屬設施;
(八)不得擅自啟動自動扶梯緊急制動裝置;
(九)不得蹦跳、打鬧、攀爬、逆行、吸煙;
(十)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乘客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二十三條 居民住宅小區電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實施。
更新、改造、修理居民住宅小區電梯所需資金按照下列方式籌集:
(一)已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第二十四條 居民住宅小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采取更新、改造、修理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未達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業主代表共同商議,確定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二十五條 居民住宅小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經安全評估需要立即更新、改造、修理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單獨收取電梯費,收取的電梯費中的基礎費用應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結轉滾存用于電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六個月公布一次電梯費使用情況。業主委員會有權對電梯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為由限制業主乘用電梯。
第二十七條 提倡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電梯費中包含綜合保險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并將投保的相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 電梯存在無法消除的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報廢,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報廢電梯及重要零部件的使用功能,并自報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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