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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首次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滿15年或者安全評估后繼續使用滿5年、整機或者主要部件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電梯制定專門的監督檢查計劃,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加強電梯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電梯的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相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建立對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的質量信譽考核和失信企業懲戒制度,強化信用管理,按規定及時上傳、公布不良行為記錄,有關部門應當將電梯相關企業的質量安全誠信信息納入電梯招投標評審內容。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和通信管理等部門,建立電梯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完善電梯應急處置與救援機制。
第五十七條 發生電梯事故、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管理問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電梯的投訴、舉報,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及時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有權處理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并告知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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