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添加時間:2017-01-03 15:31:31 瀏覽:
第四章 乘 用
第二十八條 乘客應當遵守電梯乘用規(guī)范,安全乘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狀態(tài)的電梯;
(二)違反安全警示乘用電梯;
(三)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四)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五)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六)拆除和損壞電梯標識標志、緊急報警裝置以及電梯安全部件;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jiān)護人安全乘用電梯的監(jiān)護義務。
第二十九條 發(fā)生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突發(fā)性事件時,禁止乘用電梯逃生。
第三十條 乘客被困電梯轎廂內時,應當使用轎廂內報警裝置、電話等通訊設備,及時報警求助。
第三十一條 乘客發(fā)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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