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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按照規定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電梯使用單位:
(一)公眾聚集場所;
(二)近兩年發生過電梯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信息動態監督管理系統,實現電梯安全管理信息化、網絡化。建立電梯安全信用制度,實現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等,受理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及時處理并反饋。
第四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監督設計單位按照相關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加強對在建項目電梯安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建筑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日常安全運行管理義務。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盡快核實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本轄區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事故救援、處置以及善后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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